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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4-28 11:43:58


2017)豫1002执740号

唐改真、张珂钧、张良:

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的李全欣申请唐改真、张珂钧、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下列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股票)、基金、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院地址:魏都区延安路  邮编:461000

联系方式:3399153

附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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