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740号
唐改真、张珂钧、张良:
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的李全欣申请唐改真、张珂钧、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下列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
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四、债权、股权(股票)、基金、理财产品、投资权益、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逾期不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
此令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本院地址:魏都区延安路 邮编:461000
联系方式:3399153
附件: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