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言道人走茶凉,李某因病去世后,母亲胡某及妻子孙某将李某与前妻所生的女儿李丹(化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其生前存款及死亡抚恤金。7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李丹给付胡某10935.23元,李某生前在银行的存款本息,胡某应分得9334.85元,余款归孙某所有。随后孙某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李某与前妻生育一女李丹。2009年李某与孙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李某因病去世。孙某曾在婚内以自己的名义在银行定期存款29000元,李某去世后,孙某取走该笔款项后销户。李某生前在银行存款35000元,到期利息1155元,该笔存款被李丹挂失。李某去世后,其所在单位发放其个人账户继承额、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共计46791.31元,该笔款项亦被李丹领取。为办理李某后事,李丹共花费15586元。孙某认为,自己和李某的母亲胡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样有权继承其遗产,为此,孙某及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分割李某在银行的存款、利息及死亡抚恤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李某与孙某存款本息共计65155元,李某个人账户继承额5945.11元,李某与孙某夫妻共同财产为71100.11元,其中属于李某的遗产35550.05元,丧葬补助费4704元,扣除为办理李某办理后事花费15586元,余额24668.05元应当作为遗产依法分割。孙某、胡某与李丹均是被继承人李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李某的遗产,三人各应分得遗产8222.68元;抚恤金是职工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亲属的生活补助和精神抚慰,孙某、胡某与李丹作为死者李某的近亲属,都有权参与分配,各占1/3的份额,各应分得抚恤金12047.40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