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学校就读期间,通常都会购买保险,但保险合同是如何约定的,一些学生并不知情。2014年11月17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小兵(化名)是一名学生,他买了保险之后,驾驶无牌照摩托车出了车祸,意外身亡。保险公司该不该对小兵进行赔偿呢?法院一审做出了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保险金30000元。
2013年8月,小兵就读的学校以小兵为被保险人与市区一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签订后,小兵依约交纳了保险费。这份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是30000元,保险期为半年,自2013年9月1日零时起至2014年2月28日24时止,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法定继承人。
2013年12月19日,小兵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与一辆车相撞,这起交通事故导致小兵死亡。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小兵不负事故责任。不幸发生之后,小兵的家人找到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要求,但被拒绝了。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小兵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是无牌照二轮摩托车,根据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此情况下免责。
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保险公司拿不出证据证明其已经把保险合同交付给了小兵,也就是说,小兵及其家人并不了解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
法庭认为,保险公司承保的以小兵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明该公司的工作人员把保险合同交付给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对小兵无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对小兵的家人进行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