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12 16:09:56
周军兵、王培、许昌中科达膜业有限公司、许昌北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天平街支行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执1183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主动履行2015魏民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见判决内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2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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