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恢4号
贾新会、李长治、闫文章:
在本院执行王风华与贾新会、李长治、闫文章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许民监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王风华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据(2017)豫1002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你们合伙企业“李四卫生纸厂”整个厂院、房产、设备等全部财产,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查封财产情况。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