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信息

环卫工被撞认定为工伤 所在单位不服起诉被驳

  发布时间:2017-07-11 16:08:12


    环卫工罗某清扫道路时被电动车撞伤导致骨折,其所在单位许昌市某环卫处却不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决定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7月10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罗某是许昌市某环卫处的一名员工。2015年,罗某在该市区一路段打扫卫生时,被胡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撞伤。胡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罗某被诊断为右侧胫骨平台骨折、多发软组织损伤。2016年,罗某向许昌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环卫处认为和罗某之间仅形成劳务关系,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其所受伤害不应认定为工伤,遂向省人社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该厅维持了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环卫处仍不服该决定,遂向魏都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省人社厅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市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罗某与环卫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罗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事实已由市人社局所举有效证据证实,并根据该事实,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作出罗某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结论,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故环卫处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省人社厅依据事实和该项规定作出的复议决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未违反程序规定。故环卫处要求撤销该厅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环卫处要求法院重新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认定罗某所受伤害不属于工伤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且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