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夜班时漫漫长夜十分难熬,特别是在寒冷的冬夜。锅炉工老连值夜班时感觉守着堆成山的煤块没有必要受冻,就违反规定在密闭的房间内烧煤取暖,不慎一氧化碳中毒造成迟发型脑病,影响到以后的生活。那么因为自身操作违规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是否要承担责任呢?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判决雇主某磨料有限公司限期赔偿老连66434.93元。
案情
老连自2010年开始到案发时受雇于某磨料有限公司为其工作,工作岗位为锅炉工。2013年1月6日上午,老连被前来交班的工友发现昏倒在其工作地方旁的小屋内,屋内发现有烧完的原煤渣边。事故发生后,老连被送往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一氧化碳中毒,2、肺部感染,同年1月24日,老连遂运出院,支出医疗费8718.61元。2013年2月17日,老连再次被送往禹州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1、一氧化碳中毒,2、迟发型脑病,同年3月7日,老连出院,支出医疗费4359.37元。2013年12月31日,经禹州市人民发运委托,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作出许建司鉴所(2013)临鉴字第36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老连的损伤已构成8级伤残,老连为此支出鉴定费700元,老连为治疗伤病支出交通费1000元。本案发生后,某磨料有限公司为老连垫付费用3000元。另,河南省农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4457元/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职工平均工资为29041元/年;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475.34元/年。
一审
禹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是责任主体和具体责任比例划分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伤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首先老连是在某磨料有限公司雇佣期间受到损害,再者通过庭审可以认定,老连在早上交班时才被发现一氧化碳中毒,某磨料有限公司对员工监管失职具有重大过错,其应对老连伤害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通过庭审可以查明,老连在其工作期间,把燃烧的原煤放置在小屋内取暖,导致一氧化碳中毒,违反规定,有过错,应对其本人的损失承担一定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老连与某磨料有限公司的过错责任比例按3:7予以分担为宜,故某磨料有限公司应按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原告相关费用。本案老连的损失有医疗费13077.98元,误工费23987.96元(24457元÷365天×358天),护理费2705.19元(29041元÷365天×34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4日×30元),营养费1020元(34日×30元),伤残赔偿金40681.63元(8475.34元×16年×30%),鉴定费700元,交通费1000元,因老连已构成伤残,对其本人精神上造成影响,其要求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应予支持,以15000元为宜,上述款项共计99192.76元。某磨料有限公司承担69434.93元(99192.76元×70%),因某磨料有限公司为连遂运垫付费用3000元,故某磨料有限公司最终承担66434.93元,剩余32757.83元由老连自行承担。遂判决某磨料有限公司赔偿老连66434.93元。
上诉
某磨料有限公司上诉称,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老连是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原审法院应当查明老连是否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老连的工作场所是开放性的不可能一氧化碳中毒,造成老连一氧化碳中毒的原因系上班期间擅离职守把已燃烧的煤炭放在密闭的更衣室休息,老连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据其了解,老连能够独立进行日常生活,如吃饭、洗衣、购买东西等,具备正常民事行为能力,不可能是八级伤残,原审鉴定意见系虚假鉴定。请求依法改判其不承担责任。
二审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审判决某磨料有限公司赔偿老连66434.93元是否适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某磨料有限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员工疏于管理,对工作制度监管不力,对引起本次事故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原审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认定某磨料有限公司承担本案70%的责任并无不当;老连因本次事故所受伤经许昌建安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构成8级伤残,司法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鉴定意见真实有效,原审予以采信认定老连所受损伤程度并无不当;本案中老连虽然因本次事故造成脑部损伤,但并非据此认定老连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老连的起诉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某磨料有限公司上诉状上也显示老连能够独立进行日常生活,如吃饭、洗衣、购买东西等,具备正常民事行为能力,综上,上诉人上诉称连遂运不可能构成8级伤残、起诉不知是否系真实意思表示和老连违规应承担本案全部民事责任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判决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