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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除草的除草剂引发的官司

  发布时间:2014-11-21 15:49:46


    要想使秋季的辣椒产量高、质量好,除草剂的选择是很重要的,好的除草剂既能杀死杂草又不伤害辣椒苗。作为多年种植辣椒的行家里手,老陈自然明白这个道理,更是早早就购买40袋“秋耕高效氟吡甲禾灵”除草剂喷洒于自家的八亩多辣椒地。期待中的丰收场景还没来得及实现,老陈就发现这打了除草剂的辣椒地里,杂草为啥比辣椒长的还快呢?

    面对陈某的质问,卖除草剂的晁某死活也不承认是自己的农药出了问题。两人争执不下,老陈向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投诉,要求晁某赔偿损失20000元。因双方赔偿数额差距较大,许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3年8月26日终止调解。老陈向魏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证人陈某作证称,其2013年每斤辣椒售价不到5元,亩产9百斤左右。证人尚某作证称,其2013年每斤辣椒售价5.8元,亩产1000多斤。老陈和晁某均认可2013年辣椒的售价为4.9元-5.4元。老陈认为其2013年的辣椒总收成不足1000斤,因其在晁某处购买的除草剂达不到除草效果为其造成的损失包括辣椒减产损失30000元左右、购买化肥损失10000多元、雇人除草花去人工费用6000多元,但老陈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购买化肥及雇佣人工的损失。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在被告经营的许丰种子商行购买除草剂,被告应当向原告提供符合相应标准的产品,但被告在本案诉讼中并未出示“秋耕高效氟吡甲禾灵”除草剂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应视为被告向原告销售的除草剂不合格,被告存在一定过错,其应当对原告的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辣椒减产损失,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证人陈某、尚某的证言, 2013年的辣椒价格以按5元/斤、产量按950斤/亩计算为宜,原告2013年的辣椒收成酌定为39425元(950斤/亩×5元/斤×8.3亩),扣除原告2013的实际收成4750元(950斤×5元/斤),故原告2013年辣椒减产损失确定为34675元。关于原告的其他损失,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购买化肥及雇佣人工的损失,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应承担的过错责任的大小问题,被告向原告出售的除草剂虽然不合格,但原告发现除草剂没有达到除草效果后,其作为辣椒地的管理权人和受益人,负有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杂草进一步生长的义务,原告没有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也是导致辣椒减产的原因之一,故原告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被告以承担60%的过错责任为宜。故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20805元(34675×60%)。遂依法判决被告晁某赔偿原告损失20805元。

    后晁某不服提起上诉,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晁某经销的“秋耕高效氟吡甲禾灵”除草剂系不合格产品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虽上诉人晁某诉称其经销的“秋耕高效氟吡甲禾灵”除草剂属合格产品,并提供了产品说明书予以证明,但该产品说明书不能证明上诉人销售的除草剂系合格产品,故上诉人晁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关于原审认定被上诉人老陈种植的辣椒减产损失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审根据双方的陈述及证人证言认定被上诉人老陈减产损失并无不当,故上诉人晁某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维持原审判决被告晁某赔偿原告损失20805元。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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