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协议约定擅自转包,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独自获取利益,不料无权处分行为未经权利人追认,认定为无效行为,到头来不仅要返还转包金又要赔偿他人损失,偷鸡不成蚀把米。8月11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无效转包行为引起的纠纷,最终判决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并返还岳某转包金4000元。
2006年10月7日,白某与鲁山县某磁选厂签订协议约定:鲁山县某磁选厂将“鲁山县办事处”承包给白某,承包期为一年,在承包期间,承包人不得转让承包协议及合同。后白某未经鲁山县某磁选厂同意,将“鲁山县办事处”转包给岳某,承包金8000元/年。岳某已向白某支付现金4000元,并剩余4000元出具欠条一份。2007年因鲁山县某磁选厂不同意转租,岳某停止鲁山县办事处工作。后白某拿着欠条诉至法院,要求岳某“返还欠款”,岳某提出反诉,要求驳回白某诉请并赔偿损失。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白某在承包鲁山县某磁选厂鲁山县办事处期间,违反其与鲁山县某磁选厂签订的协议中关于“在承包期间,承包人不得转让承包协议、合同”的约定,擅自将鲁山县某磁选厂鲁山县办事处转包给岳某。白某作为无权处分人转租鲁山县办事处的行为,未经权利人的追认,转租行为应为无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白某在明知其无权转租的情形下,擅自转包给岳某,致使岳某在经营中被迫中止,存在过错,应当返还转包金并赔偿岳某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