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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险!新买汽车行驶中自燃

  发布时间:2014-11-21 15:31:49


    新车买了不到一年,刚刚磨合好,开起来格外顺手,车主也分外爱惜,每次都按期保养,本想会与爱车有长期的“甜蜜相处”,怎料爱车竟然在行驶途中突然自燃!

    2011年7月27日,李某在被告许昌新纪元公司购买别克君越轿车一辆,价格为272900元,质保期为2年,该车的车牌号为豫KJL444。在交车时被告许昌新纪元公司与李某之间履行了常规的交车检验,当时没有发现车辆存在瑕疵,遂将合格证等交给了李某。2012年6月11日上午9时,原告李某的儿子和司机驾驶车辆行进在江苏省丰县梁寨镇红楼村至镇里的路上时,车辆发生火灾,车辆基本报废。李某儿子和司机报了警,丰县公安消防大队出了现场,并于2012年6月18日作出丰公消火认定(2012)第0007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书载明:现查明,起火原因不排除车牌号为豫KJL444号别克君越轿车自身燃烧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车牌号为豫KJL444别克君越轿车引擎下方。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协商未果。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购车不到一年,在车辆保质期内,正常保养、正常使用的情况下,车辆发生自燃,造成严重损害,超出了车主安全行驶的合理期待和对危险的预防能力。事发路段路边虽有部分秸杆,但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且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查明,起火原因不排除豫KJL444别克君越轿车自身燃烧引起火灾。起火部位位于轿车引擎盖下方,非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所称的排气管附近,亦未认定系因排气管部位秸杆燃烧引起。因此,推定该汽车产品自身存在缺陷发生自燃。由于车辆自燃时被李某使用该车辆已近一年,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主张折旧赔付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根据该车辆使用情况和《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相关规定,本院酌定折旧费用为12000元,遂判决上海通用汽车有限公司赔偿车主李某车辆损失260900元。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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