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某通信公司因进行光纤升级改造,导致王女士正在使用的宽带及固话业务中断,经多次投诉协商未果,王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7月5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王女士损失1000元。
2015年底,王女士在许昌县一通信公司营业厅就其位于该区的住处办理了续交宽带费用360元一年的业务,套餐信息为3G基本套餐A-46元。双方签订了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其中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约定“因技术进步或国家政策等原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乙方即公司保留对电信业务做出调整的权利,调整前乙方应按照有关规定发布公告并提出相应解决方案。甲方即客户可就解决方案与乙方商量,但不得要求乙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2016年4月始,因光纤改造和提升网络速度需要,该公司对王女士所在的小区进行升级改造,客户的老设备及老线路下电后无法恢复使用。期间,王女士原先接收的电信服务被停止,王女士多次向该公司的客服电话投诉无果。遂又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中心予以投诉,该中心出具调解意见书,查明王女士所在小区属于光网改造区域,改造期间该公司张贴宣传公告进行了宣传及现场办理业务。建议该公司给予客户障碍期间每天2元的影响费用予以补偿,并给予客户道歉,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因光纤改造发生的纠纷。后双方就上述事宜仍无法协商一致,王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公司为自己恢复宽带及固话业务,通过媒体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擅自停止服务期间给自己造成的损失10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该公司的营业部办理电信业务,鉴于该公司具有独立的工商登记主体资格,故王女士与该公司之间依法形成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且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结合双方服务协议的约定和本案的实际情况,该公司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对王女士所在的小区进行光纤改造,导致王女士原有的设备、线路无法使用,依据双方约定的内容,该公司对此行为具有单方调整的权利,作为客户的王女士不得再行要求该公司履行原电信服务协议,但其可以就后续的解决方案与该公司另行解决。由于本案的原电信网络因技术升级改造所淘汰,事实上也不能履行。故王女士请求的恢复宽带及固话业务的请求,理由不力,法院不予支持。该公司在进行光改的过程中,在未妥善安排王女士的后续电信服务的情形下,导致王女士的电信服务突然停止,造成王女士投诉并给王女士带来不便,结合调解意见书所给出的补偿方案,鉴于王女士的宽带费用亦没有到期,综合本案案情,该公司应赔偿王女士1000元损失较宜。王女士请求的赔偿10000元的损失,证据不足,理由不力,对于过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要求该公司公开道歉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超出本案合同纠纷性质,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