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华泰纸制品有限公司、刘见华、许昌恒信德益包装有限公司(第三人):
本院受理原告李龙涛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五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承办人:民二庭王晓东
联系方式:0374-3399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