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7-05 16:33:57
刘刚: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芳诉被告郑慧颖、第三人你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15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审判庭309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承办法官:海建伟
联系方式:0374-3399172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中段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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