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1247号
张静、张佳豪、张广辉、张雅静: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124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豫1002民初124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魏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四日
承办法官:王启 联系电话:0374-339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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