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近300万元的价格竞拍了一座淀粉厂,却未被拍卖公司告知该厂无经营手续和其他排污证件,并且欠贷67万元的事实,买受人王某为此将拍卖公司告上法庭,7月4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判决该拍卖公司支付王某还贷损失79万元及利息。
2008年6月,河南某拍卖公司发出公告一份,内容为将对长葛市坡胡镇大刘庄村长葛市宏兴淀粉厂进行拍卖。王某参加该厂的拍卖会,以296万元价格拍卖成交。在交接过程中王某发现该厂无经营手续和其他排污证件,且有67万元贷款未还。后王某向宏兴淀粉厂所有人(大刘庄村委会)交付246万元,加之交给拍卖公司的50万元保证金,共计296万元。2009年底,因宏兴淀粉厂生产废水超标,长葛市环保局和坡胡镇政府对其下发通知停产整治。后王某支出相关费用购买设备对该厂排污问题进行治理,并取得相关证件。
另查明,该拍卖公司在拍卖时未公告宏兴淀粉厂向银行贷款67万元。2010年5月,该银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宏兴淀粉厂返还该银行本金67万元,利息17万余元。2010年底,王某向该银行支付79万元。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拍卖公司交付自己5年经营权手续和证件,并赔偿损失1089000元,另支付自己代偿贷款79万元及利息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拍卖人违反法律规定,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买受人有权向拍卖人要求赔偿。王某与该拍卖公司之间存在拍卖合同关系,拍卖公司在拍卖时未向王某如实告知拍卖标的存在贷款未还,给王某造成的损失,应由该拍卖公司承担,王某要求其支付还贷损失79万元及利息损失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王某要求拍卖公司交付5年经营权手续和证件,请求不明,且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王某支付治污损失系由该厂性质决定,并非由拍卖公司过错造成,对王某主张的该项损失,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