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金某明知某淘宝网店所卖名包为高仿,仍消费1万多元购买,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三倍赔偿。6月29日,河南市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
2017年4月7日,金某在淘宝网霍某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10个名牌包,共计15062元。金某在交易前向霍某询问是否为精仿、高仿名包,霍某告知是精仿、高仿货。金某收到商品后,认为霍某淘宝店的网页广告存在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及虚假广告。几天后,金某向淘宝网官方发起消费者维权,淘宝网官方认为霍某出售假冒品牌商品,将货款15062元退还金某。随后,金某将霍某诉至法院,要求霍某对所购商品赔偿三倍价款共计45186元。
诉讼中,被告霍某辩称,她不存在欺诈行为,在交易中,金某多次询问商品是否为精仿、高仿?她均如实回答所卖货物为货源公司自己打板制作。金某在对商品了解真实情况后自愿购买,不存在她欺骗、隐瞒真实情况而使金某陷于错误认识,故她不存在欺诈行为。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而欺诈行为是指欺诈人故意陈述错误事实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本案中,从原告提供的其与被告霍某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被告明确告知原告所售商品均非正品,而是精仿和高仿产品的事实,故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没有实施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原告在明知被告销售的商品均为仿制品的情况下,做出了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庭审中,原告又明确表示其知道同类商品正品的价格。因此原告的购买行为,是基于正确认识做出的意思表示,并非发生认识错误而做出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欺诈行为的构成要件,且淘宝官网已将15062元款项退还原告,原告并没因本次购买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本案中,被告霍某虽在其淘宝店铺宣传图片中,存在有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但该行为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规范,并非要求购买商品三倍价格赔偿的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购买商品价款费用三倍共计45186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金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