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9 15:25:35
桑晓甫、桑央央、张小可、桑书晓、桑月仁、马梁振:
本院执行杨洋与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执291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主动履行2015魏七民初字第41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见判决内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6月29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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