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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红亮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许民初字第41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范红亮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许诚信评估(2017)车鉴字第060号车辆估价报告一份、(2015)魏执裁字第422之四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豫K08676大通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评估,该车辆评估价值为7500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