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6-27 15: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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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张海燕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裁定书及(2017)豫1002民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公告期满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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