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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打工致残获赔90万 妻子独霸赔偿款,现在——伤残丈夫状告妻子返还他的活命钱

  发布时间:2014-11-17 17:32:25


    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百日夫妻似海深。然而当夫妻感情与金钱、利益相碰撞时,并不是所有的夫妻都能交上一份合格的答卷。在河南省许昌市就有这么一对80后夫妻,丈夫因工伤残,获得了巨额赔偿。面对这笔巨款,他们的夫妻感情却未经得起金钱的考验,夫妻俩由昔日的恩爱变成了如今的怨恨,直至丈夫将妻子告上法庭,索要由妻子掌控着的巨额赔偿款。今日,许昌市魏都区法院审结了这起物权保护纠纷案,依法判决妻子返还丈夫各种款项共计59万余元。

    丈夫打工致残获赔90万元

    家住河南省许昌市的的刘军(化名)与张燕(化名)是一对80后夫妻,二人2006年结婚,现在儿子也已八岁。刘军一直在外打工,所挣的钱倒也能维持一家的生活。原本他们可以一直过着幸福而又平淡的小日子,但2010年的一次事故,却让这个家庭从此失去了昔日的宁静。

    2010年12月14日,刘军在江苏省南通市某运输公司工作的时候,其驾驶的水泥罐车因车顶盖把手断裂,导致刘军在关顶盖时从车顶摔下受伤。经鉴定,刘军伤残等级为一级伤残。

    刘军出事致残,对其家人来说无异于天降大祸。刘军出事后,刘军父亲与刘军妻子张燕第一时间赶到南通处理后续事宜。经过多方协商,2011年6月,刘父、张燕代表刘军与南通某运输公司达成赔偿协议,除运输公司已支付的刘军在南通医院治疗费30万元外,运输公司一次性赔偿刘军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损失90万元,刘军放弃其他一切索赔权利,一次性了结次此事件。随后,经刘军同意,南通某运输公司将90万元巨款打到张燕卡上。

    夫妻分居妻子独掌巨款

    处理完刘军的赔偿事项后,刘军从南通医院转回许昌继续治疗。从2011年6月回许昌后,刘军又继续在许昌某医院治疗一年多,直至2012年8月,刘军才从许昌某医院出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近7万元。

    俗话说久病床前无孝子,在许昌住院治疗的400多天中,刘军与张燕的夫妻感情直线下降,两人因经济原因、家庭琐事开始矛盾不断。2012年8月刘军出院后,没有回家,而是赌气在外租赁房子居住,而张燕面对毫无生活自理能力的刘军也置之不理,并没有提过将刘军接回家居住的意愿。

    时光匆匆,一转眼到了2013年年底,夫妻俩已经分居一年多了。一直由父母姊妹照顾的刘军看到妻子根本没有接自己回家居住的打算,再想想妻子独自掌控着自己用健康换来的巨额赔偿款却对自己不管不问,不由又气又恼。刘军让其父母向张燕索要这笔钱,但张燕说这笔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她有权掌管。刘军父母与张燕的几次谈判都是不欢而散。看到张燕如此,刘军也死了心,在别人的指点下,刘军将妻子告上法庭,要借助法律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丈夫告妻讨回59万赔偿款

    2013年12月,刘军一纸诉状将张燕告上法庭,要求张燕返还除生活和看病支出的7万元后剩余的83万元赔偿款。

    面对丈夫的起诉,张燕称,夫妻分居是刘军自己不回家,她这几年也一直在给刘军看病,这几年给刘军看病共花了28万元,加之偿还他们之前的欠债,现在90万元已花去70万元,还余20万元。但张燕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辩称的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军在南通某运输公司工作的过程中受到伤害获得赔偿90万元,该款由张燕实际占有,该赔偿款中属于刘军的个人财产部分,刘军有权要求被告返还,属于刘军与张燕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因张燕并未持续提供相关医疗费用,而刘军、张燕并未离婚,故应对该部分财产依法予以分配,由该二人按各自分得的数额分别占有。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针对受害人本人身体遭受侵害而获得的赔偿,该部分赔偿款应属原告个人财产;误工费是对原告定残之前减少的收入赔偿,其性质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实际发生的护理费应由原告一人占有;原被告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因其子随被告生活,由被告占有为宜;原告其父母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由原告占有为宜。

    对原告在住院期间所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及家庭支出等费用的事实,对其实际花费的部分应予扣除。而原被告并未提供确切的证据证明期间的详细花费,结合本案实际情况,该期间的花费以参照法定的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增加为宜。

    故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张燕应将其占有的属于刘军的个人财产包括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返还给刘军,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原告的返还给刘军。据此,经过详细计算,依照《婚姻法》、《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判决张燕在判决生效十日内返还刘军个人财产404651元,并将其占有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5953元、护理费186052元交还给刘军。驳回刘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双方各自负担一半。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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