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华、许昌市通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创金天地投资有限公司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九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对接中心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庭:诉调对接中心
承 办 人:孙培森
联系方式:0374-3399051 0374-3399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