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懂业务”、“能力强”,原在河南省许昌市某投资担保公司任副总的五旬妇女谭某被另一家公司高薪聘请,并担任该公司业务副总。谭某也不负所望,将原公司的运营模式运用到新公司上,并表现了出色的“工作”能力,很快为公司吸收存款745万元。但她没想到的是,她的“傲人业绩”没有为她带来荣耀,反而将她送进囹圄。6月19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法院以谭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名下一处房产经依法处置后,所得款项按比例返还集资参与人本金。
2014年5月,赵某成立了一家实业公司,主要业务为吸收存款与对外高息放款。为了让公司顺利运营并取得好的业绩。赵某高薪聘请了许昌某投资担保公司的女副总谭某,让谭某负责公司管理及业务。谭某到赵某公司后,将原投资担保公司的运营模式照搬运用,很快让赵某实业公司有了起色。
在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谭某以许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展需要资金为由,对外宣传,以给付高息为诱饵,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745万元,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已归还本金461万元,已支付利息金额合计为人民币72.2万元。用以支付集资利息折抵本金后,尚欠集资户集资金合计211.8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谭某辩称此案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
魏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谭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谭某关于本案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赵某成立公司的目的就是为了给谭某等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提供便利,故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该辩护意见不能采纳。鉴于谭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故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