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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张蹊跷借条引发的官司大战

  发布时间:2014-11-17 17:25:14


    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却落款将日期写错了,是别有企图还是无意之举?如果是有意而为之,其目的何在?在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就发生了一起因借款人写错落款日期而引起的借贷纠纷。此案经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7月18日,该院作出判决,借款人偿还出借人本金27700元。

    他将借条日期提前一年多

    李琳(化名)与靳松(化名)原本是熟人关系。2012年12月21日,靳松以做生息为由向李琳借款30万元。李琳先扣除了9000元,将291000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入靳松的银行卡。

    2013年1月4日,靳松再次向李琳借款20万元,同日,李琳在扣除了6000元后,将下余194000元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汇入靳松的银行卡。之后,靳松每月向李琳的银行卡中打去15000元。2013年5月12日,靳松通过银行转账偿还了李琳20万元。同日,向李琳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借条 今借李琳现金30万元整(300000元)。靳松,2012年2月22日。这个日期比实际打条日期提前了一年零三个月。

    之后,靳松于2013年5月、6月向李琳的银行卡汇入9000元。2013年7月,李琳发现借款日期有误,便多次打电话、发短信向靳松索要借款,纠正借条出具日期事宜。靳松表示会及时筹集资金后返还借款,并称借条记载日期是按李琳的要求写的。2013年8月,经李琳多次催要,靳松又向李琳的银行卡汇入5000元,之后再未给过李琳钱款。

    是利息?是本金?双方各执一词

    2013年12月,在多次催要靳松偿还借款无果后,李琳将靳松告上法庭,要求靳松偿还借款并按月息3分向李琳支付借款利息。

    李琳将靳松起诉到法院后,靳松在开庭时辩称,根据他的回忆,他已分多次偿还李琳借款。如果还有部分欠款的话,他愿意核对以后偿还。但是双方并没有约定利息。

    而李琳为了支持其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录音光盘及录音资料,证明靳松出具借条的实际时间是2013年5月12日,双方口头约定利息3分。

    靳松对李琳的话并不认可,他说录音光盘中不能显示约定利息,他本人也一直没有明确提到利息是多少及还了多少,还有多少没还。所以李琳扣除的钱还有他每月打给李琳的钱都是归还的借款本金而非利息。靳松为了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法院出示两张银行卡银行交易录明细单。显示给原告李琳打过多笔钱款。

    法院:认定借款日期,否定借款利息

    魏都区法院经审核双方提交的证据及认真听取双方辩称,从实际借款日期及利息两个方面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院认为,关于借条出具日期的问题,根据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双方在借条记载日期即2012年2月22日当天及前后并未发生资金交易往来,双方的银行交易记录显示,原告李琳分别于2012年12月21日、2013年1月14日两次借给靳松50万元(实际出借485000元)。2013年5月12日,靳松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偿还李琳20万元。同日,靳松向李琳出具本案中的借条。随后靳松电话中认可借条记载日期与实际出具日期不一致的事实。故本案中,借条的时间出具日期为2013年5月12日。

    关于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三分利息约定的问题。被告靳松于2013年5月12日向原告李琳出具的借条中没有明确约定利息,双方在随后的通话记录、短信内容中曾多次提到利息,但内容不明确,且被告靳松不予认可。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因此,李琳诉称原被告之间存在利息约定,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扣除被告已偿还的23000元(9000+9000+5000元),被告靳松仍下欠原告李琳本金277000元。关于原告请求的利息,被告应支付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故判决被告靳松偿还原告李琳借款本金277000元及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驳回原告李琳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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