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和汇超硬材料有限公司、安俊伟、刘亚丽、王占勇、安俊峰:
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1002民初797号民事裁定书,被告许昌市财信担保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承办法官:李会娟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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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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