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要看孩子,一方拼命阻止……这是发生在不少离异夫妻间的事情。在魏都区,就发生了这么一件事儿,一对“80后”年轻夫妻在劳燕分飞后,因探望孩子的事大打出手。“城门失火,殃及池鱼。”在拉架的过程中,孩子的奶奶被昔日的儿媳咬伤双臂,住进了医院。
探望女儿,昔日夫妻打了起来
赵某与鲁某都是“80后”,2010年年初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按说,这个小家庭的日子本应过得幸福甜蜜,可因两人的个性都十分要强,发生矛盾时互不相让,久而久之便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结婚两年后,两人便到民政局协议离婚,女儿归男方赵某抚养。
离婚之后,因探望女儿之事,鲁某与赵某时有争吵。2013年10月21日17时许,鲁某给赵某的母亲也就是自己的前婆婆菅某打电话,要求探望女儿,被其以孙女已经入睡为由拒绝。然而,看女心切的鲁某还是来到赵某家中。看到前妻不请自来,赵某非常生气,争执中动手扇了其一巴掌,并将其推到在地。随即,两人撕打在一起。
看到昔日夫妻打了起来,菅某连忙上前劝架。撕扯中,鲁某将其双臂咬伤。而经过这一番折腾,原本就患有心血管疾病的菅某旧病复发,晕倒在地,当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双上肢、头面部外伤。
咬伤前婆婆,她被告上了法庭
上前拉架,反倒被打。事发半年后,菅某将鲁某告上法庭,以其行为给自己身心造成极大伤害为由,要求鲁某赔偿医疗费3431.3元,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260元,精神损失费3000元,共计6691.3元。
随后,魏都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对于咬伤前婆婆一事,鲁某并不否认,但认为其所诉请求过高,应当剔除治疗内伤的费用;另外,自己不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菅某一家也存在过错。
魏都区人民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鲁某咬伤菅某的双臂,造成菅某晕倒在地,经诊断为头上部、双上肢外伤,对此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菅某到许昌县某医院治疗,主要是针对高血压等疾病,且与事发时间间隔较长,对此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部分支持;菅某要求鲁某赔偿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260元的诉讼请求,因交通费发票没有显示时间、出发地、目的地,无法证明原告因治疗产生的确切交通费,法院不予全部支持。
最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魏都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鲁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菅某医疗费3000元、交通费150元,共计3150元;驳回菅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
“本案是一起由探望权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所谓探望权,是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设立探望权,除了为了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需要,更重要的是最大限度减轻孩子家庭破碎感,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魏都区人民法院法官陈晖说。
我国《婚姻法》第38 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其中,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为保障子女的身心健康,保证探望权的正确行使,《婚姻法》在规定探望权的同时,也对探望权的行使做出了限制,即父或母探望子女时,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时,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
陈晖告诉记者,对于何种情形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及司法解释皆未明确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主要有以下7种情形:探望者有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的;探望者有传染性疾病,影响子女身体健康的;探望者有酗酒、吸毒、赌博等恶习的;探望者对子女有暴力倾向的;探望者有骚扰子女的行为;探望者有教唆、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探望者利用探望机会将子女藏匿的。
在此,陈晖特别提醒此类案件的当事人,探望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在行使探望权受阻时,一定要冷静,弄清楚是子女自己的意愿,还是直接抚养一方父或母恶意阻挠。如系后者,则要注意及时保留能够证明阻碍原因的证据,以供法院作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