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民初4461号
胡永杰、杨涛、张素贞: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民辖终86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送达之日后的第三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院第八审判庭(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华冬梅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北楼113办公室(魏北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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