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辉、汪伟华:
本院受理周建设申请执行李德辉、汪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须依法对李德辉购买的位于郑州市康桥九溪郡207号楼1单元302(合同号为140*****)和130号楼1单元1-2层101(合同号为14736621)两处房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于公告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到我院司法技术科选择评估机构。如不按时到场,视为放弃权利,我院将依法采用抽签的方式选择评估机构并勘验现场。另通知你们自本公告期满后第十五至第二十日期间到我院领取评估报告书,逾期视为送达。如对该评估报告书有异议,可在该评估报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本院将依法拍卖该房产。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