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4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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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朱德枝诉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别为公告期满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15时(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魏北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王启 联系电话:0374-3399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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