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建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告禹州市天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作出(2017)豫1002民初2881号民事裁定书,被告禹州市天奇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承办法官:刘辉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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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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