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程翔发饰品有限公司、黄伟军: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商标印刷厂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7年8月22日15时在本院七里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李翰哲
电话:0374—3113350
法庭地址: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七里店人民法庭
邮政编码:46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