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民初3309号
建瓯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南平冠诚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西继迅达(许昌)电梯有限公司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南院第八审判庭(魏北法庭)开庭审理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承办法官:王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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