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凤昌、李花培: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诉你们、许昌至尊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王宗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魏民金初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7)04247F号和豫远房估字(2017)04248F号房地产估价报告各一份、(2015)魏执字第01171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网络拍卖通知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们共有的位于禹州市公职小区的两处房产(房产证号为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028686号、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028687号)进行了评估,房产证号为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028686号的房产评估价值为1124950元,禹州市房权证禹房字第028687号的房产评估价值为672692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对上述财产公开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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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