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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3万元转让费租来的门面房却不能用

未经房主同意 擅自转租无效

  发布时间:2014-11-17 15:27:16


    想要开店做生意,找门面房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很多商铺因经营不善、人手不够等原因,都会挂出“转让”的牌子。而转让商铺的人,大多自身也是“租客”,从“租客”手里转租房子保险吗?30多岁的张伟(化名)就因为一时大意,租门面房时没有见房东,而是直接付给了房屋的承租人刘刚(化名)3万元转让费,结果房东不允许自己的门面房被转让,要收回房屋。无奈之下,张伟只得把刘刚起诉到了法院。10月28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支持了张伟的诉讼请求,刘刚须返还张伟房屋转让费3万元。

    张伟想开一家饭店,今年2月份,他在找门面房的过程中,认识了刘刚。刘刚说他租下了一间门面房却又不想用了,和房主签订的租赁合同还未到期,他可以把这间房子转让给张伟使用。两人经过商量,约定转让费为3万元。张伟把这笔钱付给刘刚之后,刘刚向张伟出具了一份收据。房子租了下来,张伟踌躇满志地准备装修,就在这个时候,房主找到了张伟,对他说这间房子不允许转租,并收回了该门面房。

    原来,刘刚在和房主签订租赁协议时,双方明确约定,在租赁期限内,刘刚不得将房屋转租。由于张伟租房时没有得到房主的同意,落了个“房财两空”的下场,这让他非常郁闷。张伟认为,造成这样的局面,都是因为刘刚在明知房屋不能转租的情况下,将房屋擅自转租给了他,刘刚应该为自己的损失承担责任。张伟便把刘刚告上了法庭。

    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导致张伟和刘刚发生纠纷的房屋系他人所有,刘刚在无权转租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租给张伟,他们之间达成的转让协议是无效的,刘刚应将3万元转让费返还给张伟。法官提醒市民,房屋转租需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征得房主同意。二是转租期限应当在原租赁期内。三是房屋转租需订立转租合同。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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