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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揭购车陷入泥潭 超前消费惹上官司

  发布时间:2014-11-17 15:20:52


    对于一些年轻人来说,“先享受,后付款”的消费方式已经融入了他们的生活,不仅买房可以按揭,买车也可以分期付款。但这种看似美好的消费方式也会带来不小的压力,如果不能按时还款,后果将会很严重。10月15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被告人李建(化名)分期付款买车后,没有按时还款,法院判决李建夫妇不仅要偿还剩余的购车款,还要支付利息、违约金等费用。

    2008年2月1日,李建在市区一汽车销售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买了一辆车,双方签订了一份购车合同,约定汽车销售公司将价值39500元的汽车以分期付款的方式销售给李建,李建首付车款12500元,余款27000元申请银行贷款,分24个月偿还。汽车销售公司为李建提供贷款担保,如果李建不按时还款,应向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尚欠款项30%的违约金。

    2008年3月,李建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贷款27000元,贷款期限为24个月。同时汽车销售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担保,李建每月到汽车销售公司缴纳本金、利息及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汽车销售公司在收到李建所交的本金和利息后,再向银行交纳。

    不料李建在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息后,便不再履行合同义务,下欠本金及利息2212.10元,由汽车销售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清偿完毕。此外,李建尚欠汽车销售公司4个月的车辆管理费240元、保险费3614.65元、违约金1820.02元。在多次催要无果的情况下,汽车销售公司将李建夫妇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后认为,汽车销售公司和李建签订的购车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汽车销售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李建所购车辆属夫妻共同财产,故李建的妻子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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