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新闻中心 -> 案件信息

时间记错被拒还款 母告儿返还获支持

  发布时间:2014-11-14 16:14:00


    母亲状告儿子偿还借款,却因记错借款时间被儿子否认有借款一事,母子之间究竟有没有借贷事实?此案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记错借款时间并不能否认借款事实的存在,遂依法判决儿子偿还所借母亲的钱款共19000元。10月23日,该判决已正式生效。

    家住许昌市魏都区的程老太今年已83岁高龄了,程老太一直跟随今年已50多岁的儿子魏新波(化名)一家生活。后魏新波分别以盖房为由向母亲程老太借款9000元,以买车为由向程老太借款10000元。因为是自己儿子,程老太两次给儿子钱都没让儿子打借条,儿子也一直没提还钱的事。2013年,因家务事母子发生矛盾,魏新波不再让母亲跟自己继续生活。搬出了儿子家,心中有气的程老太便想让儿子还钱。就还钱一事,魏新波的叔叔、程老太所在的社区居委会多次对此事进行过调解,但均没有结果。

    2014年3月,程老太将儿子魏新波起诉至法院,要求儿子返还两次所借的钱款共计19000元。程老太在诉状中称2006年儿子以盖房为由借她了9000元,2009年儿子以买车为由借她了10000元。

    庭审时,被告魏新波对母亲状告自己两次借钱的事实予以否认。魏新波辩称,母亲在诉状中说自己是2006年借给自己的钱用于盖房,事实是他2004年盖的房子,不可能2006年再以盖房为由向母亲借钱。而母亲说他2009年以买车为由向母亲借钱,而他的车是在2008年所买的,所以也不会在2009年再以买车为由向母亲借钱。为了支持自己的辩称,魏新波向法庭出示了盖房及买车的手续和发票。

    程老太的代理人也向法庭出示了几组证据,分别为程老太的其他几个儿女的证词、魏新波的叔叔的证词、居委会出具的程老太要求儿子还款多次进行调解的证明,这几组证据都证明了魏新波曾两次向母亲借钱共19000元的事实。

    魏都区法院根据证据认证情况及庭审情况,最终确认了魏新波分别于2004年、2008年向母亲程老太借款的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分两次借给被告19000元,双方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在借贷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出借人可以随时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90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在诉讼中举证证明了其建房时间为2004年,购车时间为2008年,认为原告主张被告2006年以建房为由借款9000元及2009年以购车为由借款10000元的事实不能成立。法院考虑到原告已经八十多岁,并且借贷发生的时间距今较久,原告不能准确说明借贷发生的时间,情有可原,并不能据此否定借贷事实的存在,被告的答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故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判决被告魏新波返还原告程老太19000元。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关闭窗口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