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宏钢构制造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强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南平开电力设备集团有限公司、许红、张会芳:
本院受理原告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金融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 此 公 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
承办法官:刘辉 联系电话:0374-3399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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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都区人民法院金融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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