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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迪拉克保养时试车出车祸 4S店和员工被索赔三十九万

  发布时间:2014-11-14 15:26:15


    车主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保养自己车辆期间,因该公司员工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自己的车辆严重受损。

    据张某诉称,2013年1月18日,张某把自己的凯迪拉克小型车辆送到许昌一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保养。2014年1月18日,在维修保养期间,这家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工陈某驾驶这辆轿车公司外试车,试车时,陈某驾驶的车辆与另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辆车受到不同种度的损害。事故发生后,张某多次找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意见。张某认为,车辆维修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损,陈某和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均存在重大责任,且本次交通事故给自己造成重大损失 ,给自己出行带来了极大不便,在协商赔偿中,陈某和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态度消极,遂一纸诉状将陈某和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陈某和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连带赔偿自己车辆损失费、车辆贬值损失、拖车费、鉴定费等共计363216元及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赔偿到位之日起4个月的替代车租赁费用28000元。

  

  事故发生后,交警认定对方负全部责任。奔驰车主要求维修厂按车辆原厂技术标准,恢复车辆原状,并做相关赔偿。然而,车辆维修至今无法进行。记者日前来到南方腾星,南方腾星方面表示,车主必须出一个维修委托,他们才能进行维修。车主方则表示,送车进厂保养,已经有委托书,再出委托书就意味着事故责任与维修厂无关,不能出委托书。双方僵持不下,以至于两个月过去,车辆至今无法维修。

  另外,就相关赔偿问题,双方也意见不一。车主方提出,车辆受损后无法使用,车辆停运的损失,按每日1200元计算,维修厂应予以赔偿。车主方同时认为,新车发生交通事故,势必影响其安全性,维修厂应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对此,南方腾星方面称没有依据,不能赔偿。

  维修厂试车出事故却拒赔

  无独有偶,李先生也碰到了类似情况。有一天他的车出现故障,立即打电话给修车公司,要求派人上门修理。修车师傅赶到后对车做了简单修理,将车开回修车公司检查。当天下午3时,修车公司通知车已修好,要他去接车付费。修车公司未经同意将车交给张某试车。6时多,张某试车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王某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全责,车辆被交警部门扣留。

  作为车主,李先生支付王某医疗费13800元,并交纳事故预付金。被扣的车送到另一家修车公司,用去维修费13650元。其间,李因业务需要,另租一辆车及司机,共用去一万元租车费。李先生要求修车公司赔偿上述损失,遭到该公司拒绝。

  律师称维修厂有过错应赔偿

    咨询了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农。李建农说,《民法通则》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试车司机为维修厂去试车,是职务行为,一旦出了交通事故,其公司应负责。

  《合同法》第265条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承揽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修车公司没有按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擅自将车交给他人试车并发生事故,造成行人受伤和车辆受损,未尽保证车辆完好之责。上述事件中,李先生支付的医药费、车辆修理费及租车费等,显然是因修车公司过错及违约行为所致,修车公司理应赔偿。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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