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055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邹建立申请执行胡名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胡名涛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邹建立于2016年6月13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执1055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许昌县人民法院(2015)许县民二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7899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