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02执1737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惠兵申请执行杨涛、张素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杨涛、张素贞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惠兵于2016年11月28日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执1737号执行通知书,限你于本公告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动履行许昌县人民法院(2016)豫1023民初258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3905元,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