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17-05-25 08:57:20
(2017)豫1002执331号
郭志超:
本院受理申请人张祖青申请执行郭志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33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限你们自公告送达之日起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零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承办法官:陈鹏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邮政编码:461000
联系电话:0374-3399059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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