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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毒日,法院在行动

  发布时间:2014-11-14 13:03:13


    6月26日是国际禁毒日。毒品,一个让人看了不寒而栗的词汇。它像毒瘤一样,侵害着吸食者的健康,祸及他们的家人,并严重危害社会。

    个别人没有意识到毒品的危害,而是被它带来的利益所诱惑,尝试制造、运输毒品,为毒品的蔓延推波助澜。国际禁毒日来临之际,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介绍两起制毒、运毒案件。希望通过这两起典型案例警示大家不要以身试法,远离毒品,以健康的心态拥抱美好人生。

    案件一:

    利用快递运毒品  包裹半路被“识穿”

    30多岁的魏勇(化名)是许昌人,他从珠海往许昌寄了一个神秘的快递包裹。趁这个包裹在路上“走”时,魏勇乘坐高铁,比包裹提前一步回到了许昌。就在他签收这个包裹时,民警迅速出击,将其抓获。

这个包裹里究竟装了什么东西,值得魏勇如此煞费苦心,既当发件人又当收件人呢?警方从包裹中查出了169.54克冰毒和232.9克咖啡因。6月24日,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表示,魏勇因犯运输毒品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万元。

    魏勇在珠海谋生。2013年8月17日下午,他在位于珠海市香洲区的住处打电话联系了一家快递公司,快递员表示会提供上门收货的服务。

    随后,魏勇把四包冰毒塞进一个标有“阿华田”字样的空饮料罐里,并将另外一种俗称“小红豆”的毒品用红色的铁观音茶叶袋包装好,放进了另外一个饮料罐里。为了掩人耳目,快递员上门后,他把装有毒品的两个饮料罐和两盒杂粮一起交给了快递员。快递员称重后,魏勇付了34元快递费。通过他的口述,快递员填好了快递单。收件地址是许昌县某中学,收件人魏勇随口说了一个熟人的名字,收件人的联系方式则是魏勇本人的电话号码。

  在寄送快递时,魏勇已经打好了如意算盘,他准备乘车回许昌,万一有事耽搁太久,包裹在他回到许昌之前到达了,快递员肯定要拨打收件人的电话,而收件人的联系方式正是他本人的电话号码。在这种情况下,他可以要求快递员把包裹先存放在学校的门卫处。

快递发出之后,魏勇就乘上了回许昌的高铁。8月18日下午,他到达了许昌。他认为这个时候他寄出的包裹肯定还在路上“走”着,可事实上,那个包裹已经被警方识破,警方把这个包裹当成了诱饵,正在等待收取毒品的人上钩。

    8月18日7时50分,南航公司安检站像往常一样,对空运的包裹进行例行检查。工作人员发现一包裹内藏有疑似毒品,随即将这一情况通报给了深圳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刑警大队。民警将该包裹带回刑警大队进行进一步检查,并全程拍照记录。包裹被打开后,民警在其中查获了疑似冰毒4袋,疑似麻古4袋。为了引蛇出洞,民警将包裹按照原样进行封装,并将这一线索通报给了河南警方。

    8月19日早晨,这个藏有毒品的包裹到达了许昌,民警严密布控,准备对收件人实施抓捕。10时30分,魏勇在许昌县某中学门口签收包裹后,被民警当场抓获。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魏勇想钻快递行业不完善、不规范的漏洞,利用快递运送毒品,幸亏机场安检足够严格,魏勇的把戏才被识穿。类似的案件应该引起快递行业的高度注意,不要让不法分子有可趁之机。

    案件二:

    两人合伙制冰毒  未赚分文还领刑

    “我是摸索着制造毒品的,还没有制成就案发了,我也不知道我制作的产品中含有甲基苯丙胺(冰毒的学名)成分。”6月12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一桩制毒案件进行了一审判决,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一再为自己辩解。

    王明(化名)、张志(化名)通过网络购买了制毒设备和原料,并按照网上搜索的制毒方法制出了一些“冰毒”。谁知请一些吸毒者“品尝”时,发现口味有点儿不正。但案发后经鉴定,他们所制作的“冰毒”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法院审理认为,王明、张志的行为构成了制造毒品罪,一审分别判处王明和张志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七年零二个月。

    王明,许昌人,46岁,无业。“你现在还吸毒吗?”2013年2月底,王明一个久未见面的朋友给他发了这样一条信息。发信息的人叫张志,重庆人,40岁,无业。2001年,两人在广东打工时相识,关系甚好。2011年,王明回到许昌后两人渐渐失去了联系。“早不吸了。”王明回复。“你现在有工作没?”张志又问。“没有。这么长时间没联系了,你找我是不是有事?”王明反问了一句。“我们两个合伙在你们那里制造冰毒吧,弄这个挣钱。”张志说。“不行,我们这里管得严。”王明回复。“放心,挺安全的。”结束对话之前,张志说过几天他就来许昌找王明。“我也知道制造冰毒违法,抓住了处罚比较严重,但是也是贪图金钱,听张志说能挣到大钱,我就同意了。”对于当时做出这样的决定,王明甚是后悔。

    10天后,张志坐火车从广东赶了过来。“放心吧,绝对能弄成。”两人见面后,张志立刻向王明做了保证。购买制毒设备、制毒材料需要三四万元钱。王明从朋友处借了一些,张志回深圳筹了一部分。

    2013年3月中旬,王明在网上购买了制冰毒需要的设备、化学药品后,通过物流运送到了他租来的房子里。有些药品在网上买不到的,王明和张志就自己联系购买。用了半个月左右的时间,他们把制造冰毒所需要的原材料都配备齐了。在王明的租住处,由王明负责制造毒品,张志通过互联网联系买家。

    制造冰毒需要一定的技术,第一次,他们倒腾了半个月也没有制成冰毒。第二次,他们在网上搜索了一些制造冰毒的方法和工序。按照这样的工序,他们重新制造了起来。这一次,他们制造出来了一种白色晶体。两人以为成功了,就拿着这些白色晶体请人“品尝”,结果对方表示“不合口味”。

    还没有挣到钱,两人就落入了法网。因为做出的“冰毒”没有市场,截至2013年6月4日被警方抓获时,王明和张志还没赚到一分钱。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4月份以来,被告人王明、张志出资购买用于制造毒品的玻璃器皿、设备和化学试剂,在王明的租住处,由王明负责责制造毒品,张志通过QQ聊天工具联系毒品买家。2013年6月,这个制毒窝点被公安部门查获,搜出疑似毒品物质16.9克,经鉴定,内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法院依法对两人做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杨亚菲    

文章出处:魏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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