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中豫煤炭物资有限公司、禹州市双诚陶粒有限公司、王建坤、李枝、王新志、孙晓龙、张红营、周铁良、彭怀增、范长坡、贾新院、范振改:
本院执行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豫1002执430号执行通知书,责令你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
主动履行(2016)豫1002民初4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见判决内容)。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2017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