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雪云:
刘兆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魏民二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刘兆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豫远房估字(2017)04209F号房产估价报告一份、(2016)豫1002执355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东城区永丰国际19号楼4层北6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202141元(其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价值24888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