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朝平:
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许县灵民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许昌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诚信评估(2017)车鉴字第079号车辆估价报告一份、(2016)豫1002执820之三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豫K-5930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进行了评估,该车辆评估价值为17000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