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希枝:
尹然诉你个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魏刑初字第409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尹然向本院申请执行,因你下落不明,现向你公告送达许宇估字(2017—0236)号房产估价报告一份、(2015)魏执字第134、190、236之一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本院依法对已查封的你所有的位于许昌市五一路办事处延安路2号21号楼西单元1层西套(房产证号:0201003295号)的房产进行了评估,该房产评估价值为457950元,限你于公告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对上述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