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明、宋长明、王玉花:
本院受理原告许昌市恒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原告许昌市德众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豫1002民初456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
承办法官:刘强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南院219办公室
邮政编码:461000
联系电话:0374-33990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