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740号
唐改真、张珂钧、张良:
李全欣申请唐改真、张珂钧、张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6豫10民终32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1)向李全欣支付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1日起按月息2分支付利息至还款清款项之日止)。
(2)向李全欣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
(3)负担案件受理费468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1870元。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院地址:魏都区延安路39号执行局 邮编:461000
联系电话:3399153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