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16)1073号
曾付祥: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建立申请执行李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豫1002执(16)1073号追加担保人曾付祥为被执行人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担保人曾付祥应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5日内对申请执行人王建立清偿债务228000元,逾期我院将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董力铭
联系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延安路39号魏都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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