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485号
申请执行人张功与被执行人王刚德、王琳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魏半民初字第4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刚德、王琳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刚德、王琳下发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王刚德、王琳搬出位于许昌市东城区智慧大道与许都路交叉口永丰新城国际12幢东1单元1层东南户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王刚德、王琳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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