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206号
申请执行人史玉婷与被执行人朱新玲、陈学奇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许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023民初7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朱新玲、陈学奇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史玉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现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陈学奇名下已被本院查封位于许昌市东城区纬九路上东城1幢东起2单元5层东户的房产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陈学奇及占有、使用上述房屋的相关人员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房屋。到期仍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承办人:李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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